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4)第 056 号 致: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 布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3、贵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村沥裕街 163 号 公司一楼培训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7: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9 日 15:00-2024 年 5 月 20 日 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46,027,291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6.29%。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0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中国结算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