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长城金点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14 第 0234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长城金点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14 第 0234 号 致:北京长城金点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长城金点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长城金点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长城金点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告。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相关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9 号院 A2-101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旭成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 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与通知公告的内 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股份转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109,079,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0.7998%。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 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的议案; (8)《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9)《董事会对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2023 年度非 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10)《监事会对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2023 年度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2. 上述会议通知中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其中,在审议议案(8)时,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议案(5)(8)对中小投资者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对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统计和确认。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