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电话:86·592·5883666 传真:86·592·5881668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http://www.tenetlaw.com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http://www.tenetlaw.com 关于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海普锐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海普锐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海普锐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海普锐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00 在厦门市同安区集祥西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海普锐董事长李普天先生主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 3,528.326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4.5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1.审议《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3,528.3265 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 3,528.3265 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3,528.3265 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3,528.3265 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3,528.3265 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 同意 3,528.3265 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3,528.3265 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3,528.3265 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3,528.3265 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