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拓检测: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4年05月2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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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北京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 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升拓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如期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 时在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西部智谷A区4号楼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吴佳晔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载明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5,268,9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3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3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4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续聘 2024 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6.《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7.《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8.《关于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9.《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其中,议案 9 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等议案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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