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1983 号 致: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 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3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 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15:00 在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南段 301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9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20 日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治理规则》《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13 名,代表公司股份 98,017,9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2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8,243,9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8%,前述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系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9,77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89%。 3、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243,9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74,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8%。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243,9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74,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8%。 3、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243,9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74,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8%。 4、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243,9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74,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8%。 5、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243,9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74,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37,698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243,9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74,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8%。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243,9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74,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8%。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3 年度薪酬考核情况及 2024 年薪酬 计划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243,9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74,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8%。 9、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243,9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74,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8%。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243,9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74,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治理规则》、《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治理规则》《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