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环奥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盈厦门非诉字第 XM1430 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9、25 楼 电话:0592-2936688 传真 0592-2525625 邮编:361001 网址:www.yingkelawyer.com 2024 年 5 月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环奥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环奥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福建环奥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福建环奥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发布了《福建环奥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蒋建鹏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的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在册 股东共 77 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 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为 33,090,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26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一致。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票 33,090,4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票 33,090,4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票 33,090,4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票 33,090,4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票 33,090,4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3,090,4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票 33,090,4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票 33,090,4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执业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