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鄂诚律意字 2024 第 59 号 致: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受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提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4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1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含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等)、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15:00—2024 年 5 月 21 日 15:00,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赤球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为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 48,230,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319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 12人,代表公司股份 38,230,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227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 1 人,代表公司股份1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091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为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3,037,3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727%。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告的所公布的审议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就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8,230,35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8,230,35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三:《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30,35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四:《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30,35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 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3,037,30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 数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议案五:《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8,230,35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议案获得通。 议案六:《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8,230,35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议案获得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由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