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五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广红律师、吴学嘉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址为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2024 年 5 月 22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南明路 790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一致,没有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18,401,2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60%。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01,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01,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01,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01,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01,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01,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 年权益分派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01,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01,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678,7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反对 0 股;弃权 722,500 股。 10、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01,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和附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01,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01,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3、审议通过《预计 2024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5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徐杰、张华、曾旭文、张勇、蔡明明、王雁、章素青、郭婵、邓剑波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 2023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23,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徐杰、张华、曾旭文、张勇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