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股份:承诺管理制度

2024年05月2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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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4-022

 证券代码:870615        证券简称:龙港股份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至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

                                                                          公告编号:2024-022

的保证和 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承诺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充分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五条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义务


                                                                          公告编号:2024-022

 第八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除因上述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及监管另有要求的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申请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告编号:2024-022

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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