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7. 《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6,817,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2%;反对62,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