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 关于吉安东南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东北证券作为吉安东南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公司治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未出具法律意见书 否 2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挂牌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吉安东南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根据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将聘请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对其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前向主办券商提供了其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签到簿、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决议等备查文件,但未向主办券商提供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未在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未出具法律意见书,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有关规定,公司未在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规定。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多次提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将继续督促企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无 东北证券 202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