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8573 证券简称:巨龙通信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长春巨龙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28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高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长春巨龙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长春巨龙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5,415,28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885%。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列席 2 人,董事林燕、胡波、李梅因个人原因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1 人,监事张祖全、林娟因个人原因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列席会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梅因工作原因未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公司董事长高伟先生根据公司 2023 年实际情况,主要从 2023 年度工作情况、行业发展 趋势、年度经营目标等方面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汇报了 2023 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情况,编制了《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5,415,2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关联方回避情况。 (二)审议通过《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监事李茂娟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汇报了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回顾了 2023 年度 工作情况,提出了 2024 年度工作计划,监事会编制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5,415,2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关联方回避情况 (三)审议通过《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 1.议案内容: 公司编制了《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普通股同意股数 25,415,2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关联方回避情况 (四)审议通过《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 1.议案内容: 公司编制了《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5,415,2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关联方回避情况 (五)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1.议案内容: 公司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编制了《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4-007)及《2023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06)。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5,415,2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关联方回避情况 (六)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经营情况,决定 2023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和权益分派,也不进行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5,415,2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关联方回避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柴华娟、郑晓丽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长春巨龙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巨龙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巨龙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