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 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 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 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 知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42 第十三章 附 则 ...... 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信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上海信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上海信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依约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信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Shinn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 498 号 14 幢 4 层 22401、22403、22402、22404、22405、22407、22406、22408, 22410、22412、22417、22419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高效、创新、共赢。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 销售;网络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信 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 询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电器辅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由上海信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由上海 信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出具的大信审字[2014]第 4-00299 号 《审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 5,456,102.55 元;根据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3 日出具的信 资评报字(2014)第 243 号《评估报告》,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公司经评 估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 547.83 万元。根据前述审计及评估结果,公司依据以 2014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人民币 5,456,102.55 元,按 1:0.916405 的折股比例,整体变更为总股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的上海信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序 认购股数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号 (万股) 1 杨扬 220 净资产折股 44% 2 上海陌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80 净资产折股 56% 合计 500 100 % 全体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上海信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值投入公司作为出资,并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4]第 4-00009 号《验资报告》验证出资到 位。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3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在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前,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