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装备:公司章程

2024年06月03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中国·绵阳

          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维护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3 条    公司注册名称和住所

        中文名称: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江油市工业开发区会昌北路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06.1 万元。

第 4 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 5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6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7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8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 9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公司法》规定,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
          运作,以技术为依托,以管理为保证,使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为股
          东创造价值、为职工创造机会、为社会创造财富。

第 10 条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
          金属制品研发;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黑色金属铸造;金
          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
          特种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锻件及粉末冶
          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高品质特

              种钢铁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 11 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所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

              公司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股票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 1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 13 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506.1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 14 条  公司前身四川远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其账面净资产中 25,16

              万元,折合公司 25,16 万股股份(实收资本相应为 25,16 万元),所

              折合的股份由发起人按各自持有四川远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

              股权比例分配。公司发起人姓名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身份证号码        认缴时间    出资方式
号

 1  张誉川  12,665,000.00  50.3378%  510781198812129428  2014.12.1  净资产折股

 2  张霁州  10,200,000.00  40.5405%  510781200107269310  2014.12.1  净资产折股

 3  张超杰  1,360,000.00  5.4054%  510721195811279416  2014.12.1  净资产折股

 4  李艳玲    255,000.00    1.0135%  510702197101300022  2014.12.1  净资产折股

 5  周枳岍    255,000.00    1.0135%  51072119681020218x  2014.12.1  净资产折股

 6  陈凤兰    170,000.00    0.6757%  510721195312249482  2014.12.1  净资产折股

 7  彭义春    170,000.00    0.6757%  510721196108103018  2014.12.1  净资产折股

 8  吴正锡    85,000.00    0.3378%  510721196112309414  2014.12.1  净资产折股

  合  计      25,160,000.00  100.00%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 16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17 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18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19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18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18 条第(三)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18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 20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份采用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司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转让的,
          股东应当自股份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
          记过户。

第 21 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 22 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
          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分享到: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