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 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合伙企业股 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 59 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 60 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 61 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 62 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 63 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 64 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 65 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 66 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制度,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制度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 67 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 68 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 69 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 70 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 71 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 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 72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 73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 74 条 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或办理的事项,如属于普通决议事项, 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关于授权的决议;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授权的 决议。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 75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 76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及附件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 77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 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 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 78 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涉及自己的 关联交易的审议,并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以及产生的原因 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当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亦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董事 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 通知关联股东。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全体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全体股东 不予回避,股东大会照常进行,但所审议的事项应当经全部股东所 持表决权通过,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具体参见《四川远方高新装 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 79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 80 条 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 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董事或监事当选的表决制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 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第 81 条 除累计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 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 82 条 股东大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