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 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六)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防范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107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 108 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制度,规定董事会的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 109 条 除本章程第 36 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外,董事会审 议如下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 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三)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 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除本章程第 35 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外的其他 担保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 110 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111 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 112 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包括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董事会秘书。 第 113 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联名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 114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应对此予以明确记 录并经全体董事确认。 第 115 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 116 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 117 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 118 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因董事与会 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119 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书面方式记名或举手表决。 第 120 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 121 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 席会议。 第 122 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采用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非现场会 议包括电话会(包括可视电话会)和书面议案会议。 书面议案会议指将拟讨论审议的议案内容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进行表决,除非董事在决议上另有记载,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 表决同意。 董事会会议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 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 123 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 124 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 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 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 125 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通过,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对董事会形成决议有特别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 126 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进 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 127 条 除本规则第 118 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 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 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 128 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