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 129 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 130 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131 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根据经营需求设副总 经理多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第 132 条 本章程第94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 133 条 本章程第 96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97 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 134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 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 135 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 136 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 137 条 公司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 138 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公司总经理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 139 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 140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信息披露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第 141 条 公司依法与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约定各自的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 辞职报告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约定情形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第 142 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43 条 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公司建立科学完善的聘用、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 144 条 本章程第 99 条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 145 条 本章程第 94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 146 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 147 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 148 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 149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 150 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 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151 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52 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53 条 本章程第99条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的,遵照本章程第 99 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监事会 第 154 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由股东大会聘任产生 2 名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 155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 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 关注的问题;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 156 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 157 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制度》作为本章程附件,《监事会制度》由监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监事会制度应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 158 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等会议规则和议事程序应当符合《监 事会制度》的规定。 第 159 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 160 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 161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 2 个月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 162 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 163 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