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装备:公司章程

2024年06月0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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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 129 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 130 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131 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根据经营需求设副总
          经理多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第 132 条  本章程第94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 133 条  本章程第 96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97 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 134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
          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 135 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 136 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 137 条  公司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 138 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公司总经理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 139 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 140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信息披露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第 141 条  公司依法与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约定各自的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
          辞职报告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约定情形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第 142 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43 条  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公司建立科学完善的聘用、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 144 条  本章程第 99 条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 145 条  本章程第 94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 146 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 147 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 148 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 149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 150 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
          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151 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52 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53 条  本章程第99条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的,遵照本章程第 99 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监事会

第 154 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由股东大会聘任产生 2 名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 155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 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
                关注的问题;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 156 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 157 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制度》作为本章程附件,《监事会制度》由监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监事会制度应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 158 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等会议规则和议事程序应当符合《监
          事会制度》的规定。

第 159 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 160 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 161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 2 个月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 162 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 163 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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