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 164 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 165 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实施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 166 条 公司可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 167 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 168 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 169 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 170 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 171 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 172 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 173 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 174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递送、邮件、传真、电话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75 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发 送单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 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出时间为送达时间。 第 176 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 177 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期间,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 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其中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 178 条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 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 行信息披露职责。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 179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 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 180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 理行为。 第 181 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 182 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 183 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四)网站及其他多媒体平台;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八)其他方式。 第 184 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产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 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 185 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 并负责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 186 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第 187 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 188 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 189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全国 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上公告。 第 190 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191 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 192 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 193 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 194 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193 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 195 条 因本章程第 193 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 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