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装备:公司章程

2024年06月0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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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 164 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 165 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实施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 166 条  公司可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 167 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 168 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 169 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 170 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 171 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 172 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 173 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 174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递送、邮件、传真、电话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75 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发
          送单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
          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出时间为送达时间。

第 176 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 177 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期间,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
          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其中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 178 条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
          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
          行信息披露职责。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 179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
          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 180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
          理行为。

第 181 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 182 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 183 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四)网站及其他多媒体平台;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八)其他方式。

第 184 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产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
          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 185 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
          并负责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 186 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第 187 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 188 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 189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全国
          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上公告。

第 190 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191 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 192 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 193 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 194 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193 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 195 条  因本章程第 193 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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