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 197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 198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 199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 200 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 201 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202 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 20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 204 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 205 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 206 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则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 207 条 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 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第 208 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 本章程所称“重大交易”中的“交易”包括下列类型: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 的“重大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相关规定。但已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除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 作为计算标准。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确定公司重大交易适用审议程序时,适用“净资产”指标的, 为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 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适用“总资产”指标的,为公司编制合并 资产负债表列报的资产总额。 第 209 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 210 条 《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为本章程不可分割 的附件,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上下文另有含义,在本 章程及本章程附件中提及本章程时,指《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第 211 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 212 条 本章程所称的“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 213 条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 214 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215 条 第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法人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