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英精密:公司章程

2024年06月0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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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
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也不指定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及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个监事有 1 票表决权。监
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同时披露。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机构为董事会,披露责任人为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在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具体包括电话在线回答投资者咨询、接待来访投资者、接受媒体采访、维护与监管等部门的良好沟通关系、投资者活动组织等。


    第一百五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包括与公司在册和潜在投资者、证
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介质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日常联系和沟通,以及公司已披露和可以披露信息的说明和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对象、内容、管理机构等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
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将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若公司主动终止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若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利益。除需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项目投资需求外,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原则上应回报股东。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公司应积极充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 3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催告通知,公司股东大会需以特别决议通过该分红政策的修订。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进行;

  (四)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以公告方式发出的通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或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但公司应当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以电话方式告知收件人,并保留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及电子邮件回执至决议签署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
《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国家相关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公司认为合
适的其他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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