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存科技: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2024年06月05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4-020

 证券代码:839113        证券简称:思存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 月 29 日,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受理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思存科技”“公司”或“原告”)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吉视传媒”或“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达成
 《民事调解书》((2024)鄂 0802 民初 526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4-020

  姓名或名称: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春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采购“GPON 家庭综合网关”商品,分别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2022 年 12 月 5 日、2023 年 2 月 1 日与原告签订了三份《家庭
 综合网关设备采购合同》。原告依据合同及被告的通知,共计向被告供货“家
 庭网关”设备 17 万台,货物价值 35,104,900 元。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分期结算,即:每批次货物全部到货 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批次货款的 30%,到货 6 个月后,向原告支付本批次货
 款的 60%,到货 1 年后,向原告支付本批次货款的 10%。合同还约定:被告未
 能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付款义务,每延迟一日按照逾期付款部分金额的 0.5‰赔 偿乙方。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货款,截
 至 2024 年 1 月被告共向原告付款 10,631,488 元。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超过了全部货款的五分之一,原
 告于 2023 年 8 月书面向被告催告,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全部到期价款的
 支付义务,故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支付全部价款。原告同时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 法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 2,800 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 等值财产。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24,473,412.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逾期付款违约金
 2,366,644.16 元;另按 24,473,412 元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4-020

(一)调解情况

    思存科技起诉后, 2024 年 3 月 8 日吉视传媒向原告思存科技支付货款
 17,000,000.00 元。

    2024 年 3 月 14 日,经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货款本金 7,473,412 元,被告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前全部付清;

    2、若被告按上述约定履行完毕,则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若被告未按照
 上述约定履行,则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逾期付款违约金 2,366,644.16 元,另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 2024 年 1 月公
 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标准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案涉合同纠纷经调解终结,除按本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外,双方当事人 均不得再起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诉讼裁判情况

    因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故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4)鄂 0802 民初 526 号之
 一),裁定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其他进展

    按照《民事调解书》((2024)鄂 0802 民初 526 号)约定,被告应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前支付货款本金 7,473,412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
 到上述款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公告编号:2024-020

 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目的是要求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加快了公司资金 的回收,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事项,依法主张 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诉讼费预缴费通知书》,案号(2024)鄂 0802 民初 526 号

    二、《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鄂 0802 民初 526 号

    三、《民事调解书》,案号(2024)鄂 0802 民初 526 号

    四、《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鄂 0802 民初 526 号之一

                                            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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