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明:董事会制度

2024年06月0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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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31929        证券简称:惠尔明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重新制定<董事会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
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公司董
事、董事长的提名、选举、任命和解除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可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总经理行使,具体权限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及本章程认定的其
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且超过500万的。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但公
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但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章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
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和通知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或公司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送出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和(四)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
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该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且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委托书授权范围不明确或过于概括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发表的意见、行使的表决权均由委托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七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处、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如确有必要,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
他董事发言,并能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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