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遵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包括但不限于处置申请的要求、转让及出售的价格、处置期限的确定等具体操作方案作出决议,并通知参与对象予以执行,由持有人代表大会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处置。
7、除上述情形外,由持有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处置。
(三) 绩效考核指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绩效考核指标。
(四) 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
上述信息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七、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调整、终止以及权益处置办法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若公司因合并、分立、重组等原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公司放弃上市计划、改变资本方向,持有人会议有权对本计划进行相应更改。本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在审议变更事项时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
在本计划的存续期内,本计划的调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
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在审议调整事项时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参与对象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调整方式和程序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和配股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或配股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
2、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增发与派息: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有权按增发方案并按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认购公司增资(但必须按增发方案及相关协议按时缴纳增资款项,否则视为放弃该等权利);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有权获得派息。
(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限售期届满之后,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
3、除前述自动终止外,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提前终止应当经出席持有人(或代理人)代表同意并经全体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变动类型分为负面离职情形和非负面离职情形,根据不同变动类型,实施不同的退出机制。
1、负面离职情形:
(1)持股员工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行为;
(2)持股员工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
(3)持股员工严重失职、渎职;
(4)持股员工存在其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违反《员工守则》“第五章员工行为规范”之“3.违规行为”之“3.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或开除”中列举的情况导致员工被辞退或开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第(五)项”中列举的严重违纪行为。
2、非负面离职情形:
(1)因退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2)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
(4)非因个人原因出现的岗位变动;
(5)其他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离职情况。
3、岗位变动情形:
个人原因或非个人原因产生岗位变动导致持股员工不再满足认购资格或职位档级别降低的,均按非负面离职处理。
4、若持有人发生死亡、意外身亡、被依法宣告死亡等情形,该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按照相应期间内视同非负面离职处理。
5、若发生持有人与其配偶离婚情形的,持有人所持财产份额及对应的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给配偶;如因持有人离婚的原因导致持有人所持有的财产份额需分配给配偶的,该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按照相应期间内视同非负面离职处理。
6、持有人退出本计划的机制
(1)锁定期内退出机制安排:
锁定期内,持有人发生本计划所规定的负面离职情形时,该持有人应当将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上的其他员工或符合本计划持股条件的公司其他员工,转让价格为原始出资额,若为转让给符合本计划持股条件的公司其他员工,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自动退出持股平台。
锁定期内,持有人发生本计划所规定的非负面离职情形时,该持有人应当将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上的其他员工或符合持股条件的公司其他员工,转让价格为原始出资额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为转让给符合本制度持股条件的公司其他员工,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自动退出持股平台。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为:原始出资额×利率×计息期间/365(利率为:截至员工离职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期间为:新增股份公开可转让日至员工离职之日(含当天))。
在上述份额转让时,在出现无人自愿受让的,若属于本计划所规定的负面离职情形,由公司按原始出资额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孰低价回购相应股份。若属于本计划所规定的非负面离职情形,由公司按原始出资额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孰高价回购相应股份。回购完成后,回购价款由持股平台退还给离职员工,离职员工从持股平台退伙。
根据《北京智明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制度》,若离职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时点职级为总裁级别和总监级别,其离职需将一定的赔偿金额交付公司,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赔偿金额=原始出资额*(1-已锁定年限/3),其中已锁定年限指离职时已锁定的年份数,具体标准为:离职时已授予股
份时间在未满 12 个月为 1,满 12 个月未满 24 个月为 2;满 24 个月未满 36 个月
为 3。上述金额的具体支付方式由持有人代表大会决定。
无论持有人因何种原因离职,自其离职之日起不再享受任何持股平台权益。
注: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中要求按离职时间进行退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1.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暨引入合格投资者并实施员工持股是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
见》、《江西省<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等规章政策的精神,给予员工持股的机会。同时,公司也可以建立建全公司对员工的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实现员工与公司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因此,公司在确定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时非常谨慎,一方面,充分考虑员工的入股意向,杜绝强制摊派的情形;另一方面,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将员工持股能够落实到位,真正发挥出“建立建全公司对员工的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实现员工与公司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的效果,公司在确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格时,审慎选择了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公司给予了该等员工持股的机会,希望该等员工能够长期稳定为公司服务,降低优秀人才流失、员工持股计划效果未达预期、入股名额浪费的风险,故约定员工如在锁定期内离职,需向公司进行赔偿。
2.本次员工持股的定价依据为以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7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并去除评估基准日后公司进行定向回购和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对净资产评估值的影响,最终确定每股价格为 43.66 元/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时点,张磊任公司总裁(总裁级别),王喆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监级别),均自愿按本次入股价格入股,并同意如在锁定期内离职,需向公司进行赔偿,系公司员工基于非常看好公司的发展,对公司价值的提升具有信心,具有长期为公司服务的信念,与公司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综上,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中要求按离职时间进行赔偿的安排系公司与员工就员工入股事宜达成的一致意向,符合双方对公司未来发展和企业归属感的认同,具有合理性。
(2)锁定期满后退出机制安排
在锁定期满后,参与对象按照以下顺序处置其持有的间接持股数。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1)可自由将其持有的持股平台份额转让给持股平台上的其他员工,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2)若无其他员工受让持股平台份额,由参与对象向合伙企业提出处置申请,
合伙企业根据参与对象的处置申请,在二级市场上出售相应数量股份数,出售价格参照市场行情。
3)若发生员工离职情况,如因流动性问题无法转让出售:若员工属于本计划所规定的负面离职情形,由公司按原始出资价格与最新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孰低价回购相应股份;若员工属于本计划所规定的非负面离职情形,由公司按原始出资价格与最新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孰高价回购相应股份。
4)合伙企业以上述 2)或 3)的方式取得出售相应股份的款项后,合伙企业将回购员工所持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并将相应财产份额予以注销,并在注销相应份额后向员工支付退出价款。
5)若参与对象在锁定期内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且不按照本制度要求退出的,锁定期满后,除持有人代表大会另行决定外,合伙企业不得接受这类参与对象的处置申请,且该参与对象所能享有的收益仅计算至其退出情形触发之日。
6)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处置事宜,由持有人代表大会遵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包括但不限于处置申请的要求、转让及出售的价格、处置期限的确定等具体操作方案作出决议,并通知参与对象予以执行,由持有人代表大会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处置。
7)除上述情形外,由持有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处置。
7、如在锁定期内或者锁定期满后发生员工离职情况,员工应于离职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本制度规定将所持股份通过股份转让或二级市场出售方式进行处置。在上述期限内未处置完毕的,由公司进行定向回购。
如需公司定向回购,公司原则上在员工离职的次年 1 月底前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相关股份定向回购事宜。员工离职时公司已向合伙企业实施(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的权益登记日为准)的分红,相关分红款归员工所有,不在回购时扣除,不影响回购价格。
(五)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权益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可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提前终止或展期。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的股票全部出售完毕,可提前终止。故存续期满后本计划持有人不再通过合伙企业间
接持有公司股票。本计划存续期满后,由持有人代表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八、 员工持股计划需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