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华联(郑律)法字第(2024)06001 号 致: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叶剑平律师、王艺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就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公告的下列各项文件: 1.《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的《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股东名册; 6.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7.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查验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年度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律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年度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必要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年度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年度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周向东先生。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长周向东先生具有主持年度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年度股东大会釆用现场召开的方式,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有关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前公告。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共计 33,396,6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90%,出席股东均 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5 日(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在册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 《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7.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8. 《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9. 《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且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议案一致;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股东提出新议案及对《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年度股东大会就《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监票人和计票人现场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现场统计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3,396,608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3,396,608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3,396,608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3,396,608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3,396,608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3,396,608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3,396,608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3,396,608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3,396,608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