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智智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2024年06月13日查看PDF原文
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

  (6)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重要事项应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

  (7)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公众公司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8)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持有人会议以通讯、书面表决方式进行的,持有人代表应当保障持有人的知情权和表决权,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方式;

  (9)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至少包括: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2)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持有份额总数及占全体持有人所持有份额总数的比例;3)对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4)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持有人代表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设管理委员会。本员工持股计划设持有人代表,持有人代表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通过合伙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1、持有人代表的选任程序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 1 名持有人代表。由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选举产生,持有人代表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并应登记为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2、持有人代表的义务

  持有人代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偿还债务或在其上设置任何他项权利,除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持有人代表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做出决议罢免持有人代表。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3、持有人代表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主持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代表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持有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2)监督、检查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执行;

  (3)代表全体持有人进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4)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5)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6)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票);

  (7)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

  (9)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10)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11)根据本计划规定办理已丧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持有人退出及其持有份额强制转让等相关事宜;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代表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持有人

  参与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计划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持有人权利

  (1)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不得要求公司泄露未公告信息;
  (2)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受相应权益;

  (3)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

  (4)根据本计划规定参加或委托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6)在持股平台解散清算时,享有参与持股平台财产的分配;

  (7)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义务

  (1)应当认真遵守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及任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应当按照本计划以及持有人代表的安排,签署相应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事宜;

  (3)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计划规定在限售期内锁定其持有的合伙份额;
  (4)应按照员工持股计划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付出资,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关纳税义务;


  (5)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自筹资金;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份额,并依照其所持有的份额自行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6)不将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公司外部第三方,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在其上设置任何他项权利;

  (7)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8)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关联方利益的活动;

  (9)在公司任职期间,遵守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

  (10)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11)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12)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作为离婚时婚姻财产分割的标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载体公司/合伙企业

    参与对象已设立青岛锐金投资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载体,合伙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青岛锐金投资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5MAD99B6308

    成立时间      2024 年 1 月 11 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        301.84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曹民智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扬州路 48 号-252 号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
    经营范围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参与对象已签署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合伙目的:实施员工持股;

  2、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合伙企业在计算可分配利润时,应依法扣除合伙企业在设立及存续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企业在正常经营中所产生的相关成本、支出及费用。合伙企业扣除相关成本、支出、费用及税负后的净利润,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但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担,但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由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3、合伙事务的执行


  执行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协议所规定的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的决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代表合伙企业行使因合伙企业投资而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作为股东所享有的提案权、召集权以及表决权、以及依法取得股息、红利等股东权利;

  (2)管理和维持合伙企业的资产;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监督并要求有限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

  (7)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8)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9)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10)变更其授权代表;

  (11)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4、入伙与退伙

  (1)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审议通过,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企业可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订立入伙协议时,执行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

  (3)除合伙人另有约定外,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③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还应符合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合伙人当然退伙:

  ①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需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出资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5)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6)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7)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 除名:

    ①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 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 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为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若员工持股计划发生变更和终止等事项,在履行持有人会议审议、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后,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等事宜;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对应标的股票的限售和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4)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