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股权;
(15) 安徽皖西宾馆有限公司:精工集团持有其 100%股权;
(16) 浙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限公司:精工集团持有其 100%股权;
(17) 金刚幕墙:精工集团持有其 95%股权,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 5%股权;
(18) 绍兴精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精工集团持有其 100%股权;
(19) 精工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精工集团持有其 100%股权;
(20) 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精工集团持有其 100%股权;
(21) 武汉精工楚天新型墙体围护材料有限公司:精工集团持有其 100%股权;
(22) 绍兴天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精工集团持有其 100%股权;
(23) 浙江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精工集团持有其 74%股权;
(24) 安徽精工:精工集团持有其 100%股权;
(25) 浙江佳人纤维有限公司:精工集团持有其 100%股权;
(26) 精工振能石油投资有限公司:精工集团持有其 51%股权;
(27) 张家口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精工集团持有其 51%股权;
(28) 香港精工控股有限公司:精工集团持有其 100%股权;
(29) 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精工集团持有其 100%股权;
(30) 浙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限公司:精工集团持有其 100%股权;
(31) 湖北武建精工有限公司:精工集团持有其 100%股权;
(32) 绍兴精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精工集团持有其 100%股权。
(三) 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
为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精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安徽精工、实际控制人方朝阳签署《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现在不存在且将来亦不会存在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安排,控制任何其他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或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
2、如未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企业/本人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安排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当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则在公司提出异议后,本企业/本人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本企业/本人将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
3、本企业/本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
(四) 其他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资源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情况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况以及
转移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报告期期
与公司关 2023 年 12 月 31 2022 年 12 月 后是否发 是否在申
占用者 联关系 占用形式 日 31 日 生资金占 报前归还
用或资产 或规范
转移
精工集团 控股股东 资金 -13,309,086.45 191,362,049.60 否 是
安徽长江 重要间接
精工装备 股东控制 资金 - 3,406,039.92 否 是
科技有限 的企业
公司
金刚幕墙 控股股东 资金 - 148,381,154.24 否 是
控制的其
他企业
总计 - - -13,309,086.45 343,149,243.76 - -
(二)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是否履 担保事项
担保类 行必要 是否 对公司持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 型 责任类型 决策程 解除 续经营能
序 担保 力的影响
分析
浙江佳宝 2022年 6
新纤维集 247,500,000.00 月 30 日- 保证 连带 是 是 无重大影
团有限公 2025年 6 响
司 月 27 日
浙江佳宝 2022年 11
新纤维集 287,250,000.00 月 10 日- 质押 连带 是 是 无重大影
团有限公 2025年 6 响
司 月 27 日
浙江佳人 2021年 9
新材料有 110,000,000.00 月 28 日- 保证 连带 是 是 无重大影
限公司 2026年 9 响
月 28 日
总计 644,750,000.00 - - - - - -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浙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佳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担保,浙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佳人新材料有限公司系精工集团子公司。
根据(20500000)浙商银高保字(2022)第 00219 号合同,墙煌新材、中建信集团、精工集团与浙江佳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浙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 24,750万元保证担保。
根据(20500000)浙商银高质字(2022)第 00382 号合同,墙煌科技以其持有的墙煌新材3,830 万股股份为浙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 28,725万元质押担保。
根据(20500000)浙商银高保字(2021)第 00066号合同,中建信集团、精工集团与墙煌新材为浙江佳人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 11,000万元保证担保。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浙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限公司已清偿上述(20500000)浙商银高保字(2022)第 00219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及(20500000)浙商银高质字(2022)第 00382 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发生的借款;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 2023年 9月 25 日出具了上述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均已终止的确认文件,上述保证人或质押人均无需根据前述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且不会再基于上述合同要求保证人或质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各方之间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上述保证合同其他保证人中建信集团、精工集团与浙江佳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 2023年 9月 26 日出具了上述保证担保已终止的确认文件。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浙江佳人新材料有限公司已清
偿上述(20500000)浙商银高保字(2021)第 00066 号最高额保证项下发生的借款,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上述保证担保已终止的确认文件,上述保证人均无
需根据前述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且不会再基于上述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各方之间不存
在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上述保证合同其他保证人中建信集团、精工集团于 2023 年 10 月 14
日出具了上述保证担保已终止的确认文件。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三) 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所采取的具体安排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公司所采取的具体安排如下:
《公司章程》规定了为防止发生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安排了详尽、具体的防范及治理措施,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并建立了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重大交易决策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就关联方及关联事项明确了具体的交易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回避表决制度等事项,从制度上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精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安徽精工、实际控制人方朝阳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签署《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诚信状况的声明》,具体承诺内容详见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六节 附表”之“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四) 其他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八、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序号 姓名 职务 与公司的关 持股数量 直接持股比 间接持股比
联关系 (股) 例 例
1 孙国君 董事长 董事长 1,425,000 - 2.32%
2 陈国明 董事 董事 1,200,000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