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远大:发行保荐书(上会稿)

2024年06月13日查看PDF原文
阻燃聚烯烃电缆料”“110kV 及以下超高压半导电聚乙烯护套料”“抗水树过氧化物交联聚乙烯绝缘料”“66kV 及以下过氧化物交联型半导电屏蔽料”等新产品,能够更好的满足客户各类特种电缆的需求,进一步扩宽了公司产品的应用领域。2022 年,公司成功揭榜浙江省“500kV 超高压电缆用可交联聚乙烯绝缘料产业化”项目,电压等级越高,对于电缆绝缘材料的纯净度和均匀度要求越高,制造工艺越难,国内企业仅有万马高分子等少数厂家具有超高压绝缘料的生产能力,公司此次成功揭榜将有望进一步加强超高压绝缘料的
国产化能力。

    3、生产工艺创新

  公司不断提升智能制造水平,通过引进高自动化产线、全自动智能包装码垛系统、建立信息化生产系统对生产数据进行采集与控制,实现对生产工序的精准把控,进而优化生产工艺,提升产品稳定性。先进的制造装备和生产系统的应用,使得公司保持着行业领先的制造水平。2021 年引进的高产能新工艺硅烷交联料生产线,为公司自主参与设计的能够实现高产能、高自动化、低耗能的生产机组,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极大提高了公司产品的稳定性。公司“数智工厂 600 运筹平台”被评为 2023年度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研发体系,持续对研发及创新活动投入资金和人才,为发行人的持续创新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基础。发行人自身具备较强的创新发展能力,发行人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符合北交所定位。

  八、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招商证券就本项目中招商证券及服务对象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下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招商证券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在本次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相关情况如下:


  1、发行人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

  2、除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1)聘请了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环境评价服务,协助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批复;(2)聘请了九富公关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媒体关系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服务。

  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人提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招商证券在本次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在本项目中,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人提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九、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关规定,保荐机构通过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章程及工商资料、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等方法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南京凯路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成贤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惠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基金备案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登
                                  编号                            记编号

  1  南京凯路一期股权投资  SE4003  江苏鑫泽创业投资有    P102347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限公司

  2  南京成贤一期创业投资  SW5292  英豪(海南)创业投    P106268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资有限公司

  3  上海惠畅创业投资中心  S35282  上海惠畅投资管理合    P1011345

      (有限合伙)                      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在私募基金股东,私募基金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均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相关管理人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湖州博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启诚慧投资咨询(有限合伙)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之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前述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十、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43 号)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查阅发行人财务报表及 2024 年 1-3 月
的审阅报告,抽查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获取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的销售、采购等经营数据,对比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名单,查询最新税收政策。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
日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关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经营模式、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定价方式、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稳定。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止 2024 年 3 月 31 日
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审阅报告(苏公W[2024]E1346 号),发表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太湖远大 2024 年 1-3 月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太湖远大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
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发行人 2024 年 1-3 月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3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比例

 资产总计                          100,718.95          94,360.59      6.74%

 负债合计                            57,464.84          52,572.14      9.31%

 所有者权益合计                      43,254.10          41,788.45      3.5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43,254.10          41,788.45      3.51%

    (2)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3 月      2023 年 1-3 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33,823.10          31,595.00      7.05%

 营业利润                            1,677.39          1,612.19      4.04%

 利润总额                            1,673.98          1,587.55      5.44%

 净利润                              1,465.65          1,411.99      3.8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465.65          1,411.99      3.8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1,468.43          1,432.13      2.54%
 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698.45        -14,216.19    -31.53%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100,718.95 万元,较 2023 年末
增长 6.74%;负债总额为 57,464.84 万元,较 2023 年末增长 9.31%;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43,254.10 万元,较 2023 年末增长 3.51%,主要系公司经营
业绩良好,资产规模稳步提升。

    2024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33,823.1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05%;
2024 年 1-3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465.65 万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 3.8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468.4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4%。

    2024 年 1-3 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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