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创世纪:公司章程

2024年06月1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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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议决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视频、网络、电话会议等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时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
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前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视为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合伙企业印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
  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召集人应当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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