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同时, 召集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应当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如关联股东对此提出异议则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三)关联股东无异议或者虽然关联股东有异议,但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其应当回避表决的,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六)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但若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特别表决权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与所有股东均有关联关系,关联股东豁 免上述回避程序,按照正常程序经行表决。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 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但提名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但提名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监事人数。 (三)提名人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可以以任何通知方式),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并向股东介绍职工代表董事或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介绍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 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为该次股东大会相关决议通过之日就任。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 完成董事补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离任时间的长短、离任原因等因素确定。 第九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公司职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