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创伟业:关于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6月2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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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4]第064号
致: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并说明了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24年6月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合计持有35.01%股份的股东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暨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提请在2024年6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临时提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核,股东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符合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东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发布的《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24年6月1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合计持有35.01%股份的股东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调整后)〉的议案》,提请在2024年6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临时提案。因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审议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部分内容已发生变更,故取消拟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核,股东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符合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东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取消拟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6月20日(星期四)上午10:0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四道88号未来中心A座45A层同创伟业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3名,代表公司股份412,261,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97.91%。出席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及上述临时提案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获股东大会有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或上述临时提案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其他新的议案提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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