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和3: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4年06月20日查看PDF原文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拟 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
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为股东大会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上述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服务。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内及表决程序。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
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开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道,并申请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八条  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
发布通知,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第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第十条  出现股东大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
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应为现场大会前两个自然日15:00
至现场大会当天15:00。

    第十三条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投票系统,经过
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四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
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视为无效投票。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
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
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
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
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现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后,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并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与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可以通过会员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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