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47.48 2,154.82 3,787.46
测试核查比例 98.61% 96.76% 92.29%
在建工程发函金额 1,920.38 1,802.67 3,233.12
扣除特种车后的发函比例 81.71% 87.97% 78.78%
回函相符金额 1,920.38 1,802.67 3,233.12
回函比例 100.00% 100.00% 100.00%
在建工程各期期末原值 1,152.78 8,394.09 8,169.39
盘点金额 1,152.78 8,394.09 /
盘点比例 100.00% 100.00% /
注:自建特种车为公司自行建造的用于自营租赁的煤矿辅助运输设备。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综合办公楼基建及硬装完工转入固定资产,内外部装修及附属工程建设中,实验楼系本次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仅对实验楼进行初步设计,待取得募集资金后开始建设;发行人前期融资渠道相对单一,优先将资金用于产线建设和材料备货,同时受疫情影响,导致其建设进度缓慢;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程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转固依据,不存在延迟转固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在建工程成本归集范围合理,不存在将与在建工程无关的成本费用计入在建工程的情形;发行人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单位面积造价与同地区同类建筑物的单位造价不存在显著差异,造价公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程结算价款与工程进度及建设内容相匹配;发行人与在建工程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工程款不存在资金占用或用于体外循环的情况。
3、综合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在建工程实地查看、对在建工程执行细节测试和执行函证程序等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真实、准确、完整。
四、关于军工业务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军工业务相关合同、收入确认单据、议价纪要等文件,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军品销售收入确认流程、军品定价模式及依据等收入确认政策的具体情况,分析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与合同约定相匹配。
2、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对军工业务收入确认相关信息披露补充完善的情况。
3、查阅军工业务收入明细、合同、审价文件等,了解暂定价格与审定价格是否会存在重大差异;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和其他军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了解尚未完成军品审价产品收入确认相关政策,对比分析发行人以暂定价格确认收入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暂定价格确认收入相关情况及后续审价持续跟踪相关制度安排。
4、访谈军工业务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竞争力、技术水平、销售渠道、人才储备、客户储备、下游市场及变动趋势、军工业务开拓计划及可行性、面临的主要困难及应对措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军品销售收入的具体流程以及产品暂定价格、合同价格确定的具体依据,涵盖收入确认具体时点及取得的具体依据,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相匹配。
2、针对暂定价格模式,军品业务合同一般约定合同价格为暂定价格,合同价格与审定价格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
3、发行人军品销售暂定价格与审定价格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暂定价格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军工行业近年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也普遍按照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发行人军工业务收入确认政策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制定了收入确认后的持续跟踪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能够确保及时获取暂定价格变动信息并进行收入调整。
4、发行人计划将军品业务作为新的收入增长点;发行人已结合主要产品竞争力、技术水平、销售渠道、人才储备、客户储备、下游市场需求及变动趋势等,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军品业务开拓规划和可行性,以及面临的主要困难及应对措施。
五、关于供应商依赖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密封事业部部长,了解发行人使用聚氨酯材料的类型、产品
应用、历史背景、供应及价格行情等,分析广州法雷尔是否为发行人进口聚氨酯材料产品唯一供货商,发行人是否能够持续获得该原材料。
2、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材料聚氨酯材料收入记录,获取相关供应商的合同文件,了解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向同类材料供应商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情况,通过公开信息查询聚氨酯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行情、市场供应情况,分析发行人该类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存在持续上涨的风险,分析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原材料采购模式,分析发行人同类材料供应商的集中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及是否具有差异,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采购的聚氨酯材料为聚氨酯预聚体,主要通过广州法雷尔进口采购,但广州法雷尔并非该材料产品唯一供货商,同类原材料供货商具有可替代性,发行人能够持续获得该原材料。
2、发行人聚氨酯材料采购价格波动企稳,持续上涨风险较小;发行人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对业务产生的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中披露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3、发行人橡塑新材料产品所使用聚氨酯类原材料市场供应情况相对充足,报告期内未出现过原材料短缺情况,同类原材料供货商可替代性较强,发行人对关键材料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同类材料供应商的集中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具备商业合理性。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陕西科隆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 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之签章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