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满足公众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维护公众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二、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收购前,优浚科技控股股东为上海优浚,实际控制人为欧理飞。通过查询优浚科技公开披露资料以及优浚科技出具的说明,本财务顾问认为:无锡达浚不存在其他未清偿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十三、相关中介机构与收购人、优浚科技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次收购的各中介机构与收购人、优浚科技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四、关于本次收购项目聘请第三方情况的说明 (一)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情况 本财务顾问在本次收购项目中不存在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收购人聘请第三方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收购人除聘请本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十五、本次收购不涉及触发要约收购条件 根据《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根据优浚科技的公司章程,优浚科技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未明确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亦未明确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及相应制度安排等内容。因此,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收购未触发优浚科技公司章程规定的要约收购条件。 十六、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签署的《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5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购人的主体资格、市场诚信状况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人资金充足,具有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其对本次交易承诺得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公众公司、中小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保护。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优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谭 星 蔡 磊 宇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