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有色金属资源综合
循环利用产业延链强链的若干政策措施》:“将重点围绕再生铜铝、钢铁、钨
钴和稀贵金属四类再生金属精深加工产业链,大力引导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循环利用产业走精深加工路线,推动有色金属中高端合金产业发展,提高产品附加值与竞争力,促进我省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循环利用产业集群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
2022 年 12 月 30 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湖南省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根据《方案》,依托娄底、怀化等锑产业聚集区,整合邵阳、益阳等地区锑资源,大力发展锑精深加工产业,形成以湘中地区为核心的锑产品精深加工基地;大力发展铜、铝、铅、锌、锑、钨、稀土、铋、金、铍、铟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产业,不断壮大硬质合金材料、铜基材料、铝基材料、铅锌基材料、高纯锑材料、钛及钛合金材料、稀贵金属材料、稀土材料等细分行业。
同时,大力发展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完善废弃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分选和加工网络体系;加强有色金属行业固废规模化高效综合利用,围绕冶炼渣、白烟尘、酸泥等危险废物,积极开展无害化处置利用技术开发和推广,提高有色金属行业危废处置利用能力。
2022 年 12 月 30 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 年)》(简称“《规划》”)。根据《规划》,在雪峰弧形带,支持和引导区内产业集聚发展,培育矿业发展新动能,打造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重要增长极。加大区内热液型金钨锑矿床勘查力度,重点开发怀化市沅陵沃溪深部金锑钨矿、洪江铲子坪金矿、新晃贡溪重晶石矿、溆浦硅石矿(高纯石英)、益阳市安化渣滓溪深部锑钨金矿、桃江板溪锑矿等优质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公司位于以湘中地区为核心的锑产品精深加工基地以及雪峰弧形带,开展以采购精锑、粗锑以及回收利用锑烟灰等进行精深加工生产锑基功能材料的业务,结合前述湖南省印发的相关文件,公司生产经营已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3)公司生产经营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公司主要产品为澄清剂、增透剂、阻燃母粒及阻燃剂,主要应用领域包括光伏玻璃制造、高效阻燃等,公司生产的澄清剂、增透剂、阻燃母粒产品未包含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简称“《目录(2024 年本)》”)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范围内,公司生产的澄清剂、增透剂、阻燃母粒产品不属于《目录(2024 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品范围。
根据《目录(2024 年本)》,“综合利用:高效、节能、低污染、规模化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1)废杂有色金属回收利用。(2)有价元素的综合利用。(3)赤泥及其他冶炼废渣综合利用”属于有色金属行业鼓励类。公司生产的阻燃剂,部分原材料来自于锑、铅、银冶炼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锑烟灰等,属于有色金属的综合利用。因此,公司生产的阻燃剂属于有色金属行业鼓励类。
2023 年 11 月,益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生力材料出具《关于益阳生力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如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22)》之‘3.2.9.5 锑系催化、阻燃材料制造’,以及‘3.4.1.1 特种玻璃制品制造、超白太阳能压延玻璃’,贵单位生产的三氧化二锑及锑深加工产品主要用于超白太阳能压延玻璃、高效阻燃领域,属于战略新兴产业产品;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贵单位利用废杂有色金属回收利用生产的三氧化二锑产品,符合鼓励类第九条第 3 小条:‘高效、节能、低污染规模化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之‘(1)废杂有色金属回收利用’或‘(3)赤泥及其他冶炼废渣综合利用’等的规定,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范畴;三、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2006》之‘06010106 高纯锑及氧化锑’,贵单位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2012 年,企业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了每三年一次的复核;综上所述,贵单位生产的三氧化二锑及锑深加工产品战略价值突出,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属于国家推广的高新技术产品。贵单位利用废杂有色金属回收利用生产的三氧化二锑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品范围。”
2023 年 11 月,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生力材料出具《关于益阳生力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性质的说明》,说明如下:“贵公司生产的产品三氧化二锑属于《关于印发<湖南省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工信原材料〔2022〕609 号)中锑产业中鼓励类范围,该产品主要应用领域为光伏玻璃、高效阻燃行业,其所在产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范围。”
综上所述,公司生产经营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4)公司生产经营不属于落后产能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公告的《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016 年第 50 号)等规范性文件,国家 16 个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电力、煤炭、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公司所处行业分类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9)”,不属于上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
2、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公司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公司所处行业分类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9)”。根据《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可以划分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26”。公司生产的产品为澄清剂、增透剂、阻 燃 母粒 、 阻燃 剂等, 根 据生 态环 境 部发布 的 《环 境保 护 综合名 录 ( 2021 年版)》,其中收录了 932 种“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经逐条比对,公司目前生产的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3、公司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公司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相关规定,京津冀、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 13 个区域被规划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公司处于湖南省益阳市,不属于上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
综上,公司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不涉及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的情形。
4、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
区范围的通告》(益政通〔2022〕4 号,以下简称“《禁燃区通告》”),益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资阳区的长春经济开发区以及食品工业园,汽车路街道、大码头街道;赫山区的龙岭产业开发区,赫山街道、金银山街道、桃花仑街道、会龙山街道、龙光桥街道(绕城高速 S7101 南线以北区域);益阳高新区的东部产业园,朝阳街道、谢林港镇(绕城高速 S7101 南线以东区域)。高污染燃料种类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35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蜂窝煤等)、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公司已建、在建项目位于长春经济开发区,属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在《禁燃区通告》发布实施后,公司各项目使用的能源为电力和天然气,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经查询公司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官方信息,并根据前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公司已建、在建项目位于益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公司未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不存在因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而须整改或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七)关于环保事项。①公司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公司的已建、在建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②公司是否按规定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③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④公司最近 24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1、公司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公司的已建、在建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已履行的环评批复及验收程序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环保验收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环保验收
年产 8000 吨三氧化二锑生产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1 项目 益环审(表)[2008]51 号 2011 年 9 月 30 日
出具验收意见
2 年产 8000 吨三氧化二锑生产 益环评函[2012]1 号 2012 年 7 月 1 日已
项目生产原料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