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明: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6月2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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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俞霞律师和陈翊宁律师
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证券持有人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各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正文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召开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告了《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现场会议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 13:00 在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惠敏主持。

  (2)网络投票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4 日 15:00—2024 年 6 月 25
日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6 名,所持(或代理)的股份数为66,889,3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9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股东共计 5 人,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股 份数 为 66,83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9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4,1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6 月 19 日收市时在中国结算
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普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6,889,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独立董事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6,889,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正文

0%。

  (三) 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董事会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6,889,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 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股东大会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6,889,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 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独立董事津贴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6,889,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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