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明:公司章程

2024年06月2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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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应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前款第(四)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
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需采用网络、其他方式表决的,还应在通知中载明网络、其他方式表决的时间、投票程序及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 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发出通知或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股份数量;

    (四)是否具有表决权;

    (五)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构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 能到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 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或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按规定履行有关报告手续。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5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公司形式;

  (七)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全国股转系统等场所交易;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1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与股东是否有关联关系,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二)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如该股东无异议,其应申请回避并书面答复董事会。如该股东有异议,应当书面回复董事会及监事会,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由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决定。

  (三)未得到董事会通知,而关联股东认为应当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董事、监事也有权向监事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由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决定。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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