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明:公司章程

2024年06月2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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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话方式进行;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具体条款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
子邮件、邮寄、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
子邮件、邮寄、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在公司向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成功地发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 发出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 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指定所有的公告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表。此外,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另指定一家或数家媒体,作为刊登公司公告的媒体,但公司在该等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资者 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沟通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汇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并披露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

    (四)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七)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八)与其他挂牌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九)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终止挂牌相关事项,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终止挂牌议案应当明确拟终止挂牌的具体原因、终止挂牌后的发展战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股票停复牌安排等。挂牌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自审议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终止挂牌决议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挂牌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复牌。

    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挂牌事项前,应当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等方式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安排,并同拟终止挂牌的临时公告一并审议披露,已获同意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以获得上市同意为终止挂牌议案生效条件的除外。

    提供现金选择权收购异议股东所持股份的,可以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进行收购。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当结合异议股东取得股票的成本、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发行价格、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同行业可比挂牌或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市净率等,合理确定收购价
格。对于异议股东通过不同方式取得的股票(如原始股票、二级市场交易取得的股票、通过股票发行认购的股票、终止挂牌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买入的股票等),公司可制定差异化的保护措施,但需充分说明差异化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出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及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十个交易日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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