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16 证券代码:831629 证券简称:安恒利通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6 月 26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萌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列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3 人; 3.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列席会议; 公告编号:2024-016 4.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安恒利通: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4-003)和《安恒利通:2023 年年度报告》(2024-004)。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公告编号:2024-016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财务决算及 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 1、议案内容: 《公司 2023 年财务决算及 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安恒利通: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郭萌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 9,900,000 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安恒利通: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公告编号:2024-016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超律师、王文杰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