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2024年06月26日查看PDF原文
        旭 签 署 的  行,则乙方有股份赎回选择权。              《宏景电子股份认购
        《宏景电子  3、若甲方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发生重大不  协议》第三条“乙方
        股份认购协  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①相对于 2020 年审  权利”之第 2 款“特
        议》        计报告,公司的净资产减少 10%以上;②相对  别 权 利” 及 第 四 条
                      于 2020 年审计报告,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甲方及 丙方的权
                      的净利润降低 20%以上;③相对于 2020 年审  利”之第 2 款、第 3
                      计报告,公司的营业总收入降低 20%以上;④  款、第 4 款不可撤销


                      对公司上市产生实质性障碍的事件、事实、变  地解除及终止履行;
                      化或影响。则乙方有股份赎回选择权。        乙方不可撤销地放弃
                      即:乙方有权选择要求丙方(“丙方”系指蔡  并承诺永 久不主张
                      斯瀛、胡龙、付坤华、郭旭)回购乙方的股  2022 年 2 月 19 日前
                      份。……回购方式:由丙方中单独一方回购或  其所享有的《宏景电
                      丙方各方按比例回购或由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回  子股份认购协议》第
                      购……                                    三条“乙方权利”之
                      二、《宏景电子股份认购协议》第四条“甲方  第 2 款“特别权利”
                      及丙方的权利”之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项下之任何权利。

                      1、本协议“第三条 乙方权利 2、特别权利”

                      之(1),自甲方完成创业板或中小板或主板

                      等板块 IPO 申报之日终止执行。

                      2、本协议“第三条 乙方权利 2、特别权利”

                      之(2),自甲方完成创业板或中小板或主板

                      等板块的首次公开发行之日终止执行。

                      3、本协议“第三条 乙方权利 2、特别权利”

                      之(3),自甲方完成创业板或中小板或主板

                      等板块的首次公开发行之日终止执行。

    (2)截止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宏景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与与无锡志 芯、芜湖科创、国元种子、中安战新 4 名投资人股东签署的特殊投资条款存在未来可能恢复效力 的条款。

  主体  协议情况    主要条款                        解除或修订情况

                      一、《宏景电子股份认购协议》第  2024 年 6 月,无锡志芯与公司、
                      二条“乙方的特别权利”:        蔡斯瀛、胡龙、付坤华、郭旭签
                      为获得基本的投资安全和权益保  署《<宏景电子股份认购协议>的
                      障,乙方(“乙方”系指无锡志  部分条款之补充协议》,对约定
                      芯)除了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拥  《宏景电子股份认购协议》中第
                      有的一般股东权利之外,双方约定  二条“乙方的特别权利”和第三
        2018 年 12 月  赋予乙方如下特别权利:          条“甲方及丙方的权利”之第二
        28 日无锡志  甲方(“甲方”系指宏景电子)有  款进行了修订:

        芯与公司、  选择申报何种上市板块自主权,若  1、甲方有选择申报何种上市板
        公司实际控  甲方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未能完成  块自主权,若甲方于 2026 年 12
        制人蔡斯瀛  创业板或中小板或主板等上市板块  月31日前未能完成深圳证券交易
  无 锡  及其一致行  IPO 申报,则乙方有股份赎回选择  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
  志芯  动人胡龙、  权,即:乙方有权选择要求丙方  交易所上市申报,则乙方有股份
        付坤华、郭  (“丙方”系指蔡斯瀛、胡龙、付  赎回选择权……

        旭 签 署 的  坤华、郭旭)按照如下回购价格回  2、本协议第二条乙方的特别权
        《宏景电子  购乙方的股份。……回购方式:由  利自甲方递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股份认购协  丙方中单独一方回购或丙方各方按  转让系统挂牌申请的申报文件获
        议》        比例回购或由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回  得受理之日起其效力自动中止,
                      购。                            若甲方未能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二、《宏景电子股份认购协议》第  前完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
                      三条“甲方及丙方的权利”第二款  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协议第二条乙方特别权利自甲方  申报,第二条乙方的特别权利自
                      完成创业板或中小板或主板等板块  动恢复效力,若甲方在截止时间
                      IPO 申报之日终止执行。          前完成约定的上市申报,第二条
                                                      乙方的特别权利自申报之日终止


                                                      执行。

                                                      2024 年 6 月,公司与芜湖科创、
                      《定向增发协议书补充协议》第二  蔡斯瀛、胡龙、付坤华、郭旭签
                      条“乙方的特别权利”            署《关于<定向增发协议书补充
                      2.1 为获得基本的投资安全和权益  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定向
                      保障,乙方(“乙方”系指芜湖科  增发协议书补充协议》第 2.1 条
                      创)除了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拥  进行了修订:

        2020 年 5 月  有的一般股东权利之外,双方约定  1、原协议二第 2.1 条自甲方递交
        27 日芜湖科  赋予乙方如下特别权利:          挂牌申请文件获得受理之日起效
        创与公司、  甲方(“甲方”系指宏景电子)有  力自动中止;但是若甲方后续发
        蔡斯瀛、胡  选择申报何种上市板块自主权,若  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被撤回、退
  芜 湖  龙 、 付 坤  甲方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完  回、撤销或被中国证券发行的有
  科创  华、郭旭签  成上市或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项  权监管部门否决、终止审查、拒
        署的《定向  目,乙方有权要求丙方(“丙方”  绝审查的,或甲方于 2027 年 12
        增发协议书  系指蔡斯瀛、胡龙、付坤华、郭  月31日前未能完成上市(包括北
        补充协议》  旭)回购乙方股份……            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
                      2.2 乙方认为回购条件成就时,可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
                      向丙方、丙方任何一人或甲方发出  司(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
                      回购通知。乙方向丙方任何一人或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甲方发出的回购通知,视为已经通  的并购重组项目,则原协议第
                      知丙方全体……                  2.1 条自动恢复效力且自始有效
                                                      (即自 2020 年 6 月 2 日起有
                                                      效)。

                      一、《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4 年 6 月,国元种子与蔡斯
                      第一条“回购条款”              瀛、胡龙、付坤华、郭旭签署
                      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系指宏景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
                      电子)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未  补充协议》,约定第二条“可能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  导致回购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所实现 IPO 上市或被上市公司并  “投资保护性条款”自始无效,
                      购;甲方(“甲方”系指国元种  原合同第三条“回购终止的情
                      子)有权要求乙方(“乙方”系指  形”修改为“第二条回购终止的
                      蔡斯瀛、胡龙、付坤华、郭旭)按  情形”,原合同第四条“回购时
        2021 年国元  照甲方股转价款金额加上年化  间及费用”修改为“第三条回购
        种子与蔡斯  6.5%(单利)利率(甲方在股份持  时间及费用”:

        瀛、胡龙、  有期间所获得分红抵减相应的回购  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国 元  付坤华、郭  利息)回购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全  议》之补充协议第一条“回购条
  种子  旭 签 署 的  部或部分股份……                款”

        《股份转让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系指宏
        协议之补充  第二条“可能导致回购的其他情  景电子)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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