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伟生物:公司章程

2024年06月2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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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通知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当日。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或由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董事议案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应当在 2 日内通知全体股东。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委派公司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中应由公司委任的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就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

  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超过比例、限额的决策事项或合同,应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还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1、单一项目运用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其中购买股票、期货、债券、基金和委托理财等风险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2、最近 12 个月内对外投资运用资金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其中购买股票、期货、债券、基金和委托理财等风险投资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上述对外投资的类型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证券、期货、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股权和实业的投资,包括对子公司的投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类投资,包括委托理财或委托贷款,但其中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事项应按第(二)类标准处理。

    (二)收购、出售资产

  满足以下标准之一且收购、出售资产未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超过比例、限额的决策事项或合同,应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收购、出售资产项目,还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1、单笔交易中,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

  2、单笔交易中,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若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则本项不适用;若被收购、出售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则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以与这部分权益相关的净利润计算);

  3、最近 12 个月内发生的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净利润或亏损等指标累计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相应指标的 70%。

    (三)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公司资产

  公司委托他人经营公司资产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公司资产(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或最近 12 个
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超过上述比例、限额的决策事项或合同,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借款合同与自身负债提供担保的合同

  公司签订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的借款合同及为自身负债提供担保的合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超过以上比例、限额的决策事项或合同,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日常经营合同

  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合同、销售合同、购买或提供服务合同、代理合同、租赁合同等等,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的合同,或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超过以上比例、限额的决策事项或合同,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尚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得将审议对外担保的权限授予公司总经理或其他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或部门行使。

    (七)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 易,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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