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占监事总人数的 1/3。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利润分配制度,以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具体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根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五)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聘期 1 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以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形式公告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报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协调、组织和管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一百七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四)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八)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一百七十八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