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19 证券代码:839123 证券简称:嘉利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5 月 9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月 9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6 月 7 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 ((2024)黑 0109 民初 5352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市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李红彬 公告编号:2024-019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张卫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鸿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1 月 27 日、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分别与被告中国广电黑龙江网 络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市分公司、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采购项目的销售合同,被告均已出具《项目竣工报告》且工程设备通过审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公司 13,676,803.85 元设备款未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原告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 13,676,803.85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3 倍计算;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6 万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告编号:2024-019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6 月 7 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 ((2024)黑 0109 民初 5352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 3,157,347.11 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18 日的违约金 334,848.79 元,及以本项未给付的合同款为基 数,自 2023 年 12 月 1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 10 期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 8,023,530.78 元、 截至 2023 年 8 月 15 日的违约金 383,951.93 元,及以本项未给付的合同款为基 数,自 2023 年 8 月 1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市分公司、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 60,000元; 五、驳回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4,220 元,减半收取计 52,110 元(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31 元;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6,779 元,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对其中 17,609 元承担连带责任,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市分公司对其中 35,536 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公告编号:2024-019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作为原告并已胜诉,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下一步将根据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积极推进相关执行工作,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