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股份:挂牌公司收购相关法律意见书

2024年06月2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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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拟与本次收购的有关文件一并在股转系统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现 阶段所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节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 管理办法》中禁止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收 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行为;《收购报告书》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第 5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转签署页)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云南天行健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itai Law Firm

                                北京市丰台区西局欣园南区3号楼三层323室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云南天行健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天行健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云南天行健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担任云南天行健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此前已出具了《关于安徽顺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收购云南天行健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根据股转系统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反馈问题,结合收
购方及被收购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 5 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以下补充法律意见:

  反馈问题:

  一、请收购人财务顾问、律师、挂牌公司律师进一步说明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回复: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收购人提供的资金来源承诺、资产清单、借款协议等材料,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为90.9130 万元,自筹资金包括股东周克顺及其控股公司借款 511 万元、股东李盼盼借款 50 万元、芜湖中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 90 万元、
周克顺朋友孙志远借款 60 万元、韩金水借款 150 万元、刘芳借款 140
万元(前述借款期限均为五年)。

  二、同业竞争仅说明收购人,未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涉及,请补充披露并请收购人财务顾问、律师、挂牌公司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查 阅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s://shiming.gsxt.gov.cn/index.html)、收购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1、天健股份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润滑油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为:品牌车用润滑油、品牌汽车防冻液、品牌波箱油、自有品牌健行快养贴牌产品等汽车美容护理用品等产品的经销。

  2、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周克顺控制的企业芜湖纳斯达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卷烟、百货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为:酒店运营管理。

  3、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周克顺控制的芜湖顺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保洁服务,家政服务,垃圾清运,道路普通货运,货物装卸搬运,城市停车场服务,日用百货、清洁用品、文化用品、五金、建筑装饰材料(除危化品)、机械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小区物业、商场安保、保洁业务。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天健股份主要从事品牌车用润滑油、品牌汽车防冻液、品牌波箱油、自有品牌健行快养贴牌产品等汽车美容护理用品等产品的经销。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周克顺控制的芜湖纳斯达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酒店运营管理、芜湖顺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小区物业、商场安保、保洁业务,与天健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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