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相关限售规定。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对于本次发行的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6. 特殊投资条款
无
7. 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
在完成认购款支付之前,若本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甲方不再负有支付认购款的义务。在完成认购款支付之后,若本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乙方返还认购价款。
8. 风险揭示条款
乙方系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全国股转系统制度和规则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存在较大差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不对挂牌公司的投资价值及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在认购乙方股票之前,甲方应认真阅读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并密切关注相关制度调整。挂牌公司股票价格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波动,甲方应充分关注投资风险。
除股票投资的共有风险外,甲方还应特别关注乙方业务收入波动、股票流动性等方面的风险。
甲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已认真阅读甲方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披露的信息,已对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风险有充分认识,并基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认知能力、投资目标等实际情况,自主判断乙方的投资价值,作出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决定。
9. 违约责任条款及纠纷解决机制
违约责任条款:本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受损失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各方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六、中介机构信息
(一)主办券商
名称 山西证券
住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王怡里
项目负责人 段燕武
项目组成员(经办人) 李克维
联系电话 010-83496340
传真 010-83496367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 泰和律师事务所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大厦
9 层
单位负责人 许郭晋
经办律师 袁农、王亚晶
联系电话 025-84503333
传真 025-84505533
(三)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9 号 68 号楼 A-1
和 A-5 区域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邱靖之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柏林、张凯茗
联系电话 025-66080671
传真 025-66080670
(四)股票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6 号金阳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周宁
经办人员姓名 -
联系电话 010-58598980
传真 010-50939716
七、有关声明
(一)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全体监事签名: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江苏奥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空)
(二)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签名:
盖章:
(空)
控股股东签名:
盖章:
(空)
(三)主办券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XX 证券(加盖公章):
(空)
(四)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员签名:
机构负责人签名:
机构全称(加盖公章)
(空)
八、备查文件
(一)《江苏奥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奥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其他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