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6月28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 录


释 义 ...... 3
正 文 ...... 8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8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10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2

    四、  公司的设立...... 17

    五、  公司的独立性...... 24

    六、  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27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41

    八、  公司的业务...... 6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6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87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08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8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20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21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23

    十六、 公司的税务...... 126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31

    十八、 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138


    十九、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40

    二十、 结论意见...... 143

附 件 ...... 146

    附件一:专利 ...... 146

    附件二:商标 ...... 157

    附件三:软件著作权 ...... 161

    附件四:作品著作权 ...... 162

    附件五:域名 ...... 16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川力智能    指  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川力有限      指  成都川力智能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雅安川盾      指  雅安川盾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川力阀业      指  四川川力智能阀业有限公司

  川力管业      指  成都川力智能管业有限公司

  川力表业      指  成都川力智能表业有限公司

  中联大禹      指  中联大禹水环境控股有限公司

  分质供水      指  中联大禹(成都)分质供水服务有限公司

  流体大数据      指  成都流体大数据有限公司

  川力油气      指  成都川力油气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川力森海      指  川力森海(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昭通直饮水      指  昭通市开投直饮水有限公司

  大禹净水      指  中联大禹净水系统(广西)有限公司

  半亩方塘      指  分宜半亩方塘净水有限公司

  宜宾环保      指  中联大禹(宜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临邛川力阀门    指  邛崃市临邛川力阀门销售部

  川力泵阀      指  四川省邛崃市川力泵阀制造有限公司

  欧斯德流体      指  福建欧斯德流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智能合伙      指  成都川力智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鑫达合伙      指  成都川力鑫达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发起人协议》    指  《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本次挂牌      指  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办券商/国新证券  指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会计师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伦/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开转让说明    指  《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书》

                        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
  《审计报告》    指  司 2023 年度、2022 年度审计报告》 (XYZH/2024CDAA6B0237
                        号)及《关于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差错更
                        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XYZH/2024CDAA6F01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最近两年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
      号》            引第 1 号》

  《公司章程》    指  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川
                        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不时之修订、修正

                        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按照《公司
  《公司章程(草    指  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案)》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待本次挂牌后生效的《成都川力智能
                        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为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中国/国家/中国境内  指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
                        地区

    元、万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特别说明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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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川力智能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挂牌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扫描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扫描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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