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盛德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6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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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    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    金额            例

  个人账户收款    2,000        0.0045%          8,800        0.0208%

    2、个人账户付款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考虑交易便利性使用个人卡付款,主要系代付员工奖金和支付无票费用,前述个人卡代付奖金及费用已纳入公司账面核算,公司已对个人卡代付的员工奖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不再使用个人卡付款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的个人卡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项目                  占当年营业成本比                占当年营业成本比

                金额            例            金额            例

 个人账户付    53,500        0.2138%        230,235        1.0106%

    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公司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与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个人账户收付款行为被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未因报告期内存在的个人卡收付款而受到行政处罚。
    二十、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股
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主体资格和各项实质条件;本次挂牌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尚需取得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一式肆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叁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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