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334 自主验收
洁华股份 增 9,000 吨/年)项目 号
年产 30,000 吨过一硫酸氢钾复合盐技改 虞环审(2023)130 实施中,尚未达到验
项目 号 收阶段
年产 3,500 吨过氧化钙、年产 500 吨过氧 虞环审(2023)152 实施中,尚未达到验
化镁及年产 10,000 吨硅酸盐系列产品技 号 收阶段
改项目
年产 500 吨洁厕产品、200 吨彩漂粉、200 虞环审( 2011) 39 虞环建验(2013)16
吨液体洗涤剂(洗洁精)、200 万瓶空气 号 号
清新剂等洗涤用品生产项目
美华科技 年产 3 万吨液体洗涤剂、1 万吨洗衣粉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
1,500 吨洁厕块技改项目 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
年灌装 1.5 万吨彩漂洗衣粉项目 名录(2021 年版)》,
无需环评
3、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
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排污许可,具体参见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三、与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之“(三)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
4、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环保违规事项
2022 年 2 月 17 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向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2]11
号(虞)),公司因未按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被责令改正和处以罚款 15,180.00元。公司已积极完成整改,并按时缴纳罚款。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一)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二)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三)将未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
2024 年 2 月 22 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出具《证明》,公司曾因未按规定办理新化学
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处罚 1.518 万元。公司上述被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所受处
罚亦不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二) 安全生产情况
事项 是或否或不适用
是否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是
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违规事项 是
具体情况披露:
1、公司安全生产违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产品存在实际产量超环评批复产能的情况具体参见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五、经营合规情况”之“(四)其他经营合规情况”。
2024 年 2 月 4 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绍兴美华洗涤科技有限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日,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
全事故记录,也无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4 年 3 月 11 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核实,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76111281)系本辖区内企业,其生产的过一硫酸氢钾复合盐(CAS 号 10058-23-8),按照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所列的危险化学品,无需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定实行管控。
公司曾存在超产能生产的情形,鉴于其已通过技改项目予以整改,配套安全防护设施完善,现有产量未超过项目备案核准的产能上限,超产能生产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本局同意不再予以立案,不再予以处罚及追究。”
2024 年 3 月 18 日,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经核实,浙江洁华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76111281)、绍兴美华洗涤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399053502)系本辖区内企业,上述公司曾存在部分项目超产能生产的情形,鉴于其已通过申报技改项目等形式予以整改目前正在运营和建设的生产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手续齐全,超产能生产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公司虽在报告期内存在超产事项,但已通过技改扩产方式予以规范整改,并取得有关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超产能生产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三) 质量管理情况
事项 是或否或不适用
是否通过质量体系认证 是
是否存在质量管理违规事项 否
具体情况披露:
公司获得的主要质量体系认证如下表:
序 资质名称 注册号 持有人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号
1 质量管理体系 NOA1887532 美华科技 挪亚检测认证 2022 年 12 月 2024 年 12 月
认证证书 集团有限公司 6 日 27 日
2 环境管理体系 NOA1987633 洁华股份 挪亚检测认证 2022 年 1 月 2025年1月1
认证证书 集团有限公司 30 日 日
3 质量管理体系 NOA1987634 洁华股份 挪亚检测认证 2022 年 1 月 2025年1月1
认证证书 集团有限公司 30 日 日
经查询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其他经营合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社保、公积金、税务等合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社保、公积金缴纳、税务缴纳等方面均规范运行,未遭受行政处罚,且相关主管部门均已出具合规证明。
2、海关合规情况
公司受到过海关的相关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2022 年 7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分别作出甬北关检罚字〔2022〕0117 号、
甬北关检罚字〔2022〕011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出口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未申报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分别对其作出罚款 13,300元、13,400 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司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其出具的说明,已及时缴纳罚款。
(2)2022 年 7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作出甬北关检罚字〔2022〕0121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未经使用鉴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对其作出罚款 31,000 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司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其出具的说明,已及时缴纳罚款。
(3)2022 年 9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作出黄关检罚字〔2022〕0083 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因公司出口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未申报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分别对其作出罚款 6,300 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司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其出具的说明,已及时缴纳罚款。
(4)2023 年 11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作出甬榭关检罚字〔2022〕0040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出口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未申报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对其作出罚款 558,000 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司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其出具的说明,已及时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上述所受处罚均系按照货值金额的 5%进行处罚,系相关处罚措施(金额)的最低档次,且主管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已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上述行政处罚仅为行政一般案件,“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未显示公司存在信用信息异常情况,公司亦未因上述行政处罚而被下调海关信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公司上述所受处罚均系按照罚款金额的较低标准进行处罚,且主管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已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上述行政处罚仅为行政一般案件,“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未显示公司存在信用信息异常情况,公司亦未因上述行政处罚而被下调海关信用等级。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第 1-4 条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报告期内受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超过批复产能生产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为了满足下游客户需求,部分产品存在超过批复产能生产的情况,主要系增加投料量、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延长生产装置的运行时间、调整共用生产线的不同产品结构、调整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等所致。对于上述情形,公司通过新建技改项目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