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6月28日查看PDF原文
仲裁或行政处罚

  1、根据洁华股份及其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委员会、公安机关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并经本所律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申报基准日,洁华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

  (1)因洁华有限未按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2 月 17 日出具绍市环罚字[2022]11 号(虞)《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罚款 15,180 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司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其出具的说明,洁华有限已及时缴纳罚款并按规定依法办理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手续。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一)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洁华有限未因上述违法行为被采取失信联合惩戒,也未影响其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且主管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已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所受处罚亦不属于重大执法决定。根据《挂牌审核规则指引第 1 号》第 1-4 条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洁华有限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因洁华有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未经使用鉴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于 2022 年 7 月18 日出具甬北关检罚字〔2022〕012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 31,000 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司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其出具的说明,洁华有限已及时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洁华有限上述所受处罚系按照罚款金额的较低标准进行处罚,且主管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已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上述行政处罚仅为行政一般案件,“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未显示公司存在信用信息异常情况,洁华有限亦未因上述行政处罚而被下调海关信用等级。根据《挂牌审核规则指引第 1 号》第 1-4 条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洁华有限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因洁华有限出口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未申报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于 2
022 年 7 月 18 日分别出具甬北关检罚字〔2022〕0117 号、甬北关检罚字〔2022〕
011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 13,300 元、13,400 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出具黄关检罚字〔2022〕0083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 6,300 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
海关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出具甬榭关检罚字〔2022〕0040 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对其作出罚款 558,000 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司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其出具的说明,洁华有限已及时缴纳上述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洁华有限上述所受处罚均系按照货值金额的较低标准进行处罚,且主管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已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上述行政处罚仅为行政一般案件,“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未显示公司存在信用信息异常情况,洁华有限亦未因上述行政处罚而被下调海关信用等级。根据《挂牌审核规则指引第 1 号》第 1-4 条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洁华有限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洁华股份(洁华有限)报告期内受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洁华股份本次挂牌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截至申报基准日,洁华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绍兴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 中国检察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查询,报告期内,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绍兴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洁华股份董事长、总经理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 中国检察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查询,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长陶卓奇、总经理苏建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推荐机构

  洁华股份已聘请中信建投作为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授予的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备推荐洁华股份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资质。


    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个人账户收付款

  1、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其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洁华有限存在使用公司员工个人账户收付款的情况,其中利用员工个人账户收款主要用于收取货款;利用员工个人账户付款主要用于支付员工奖金、个体运输户运费、车间零星维修工程费用等费用。2023 年度,洁华有限不存在使用个人账户收款的情况,洁华有限使用个人账户付款的金额为 39.24 万元;2022 年度,洁华有限使用个人账户收款金额为 543.12 万元,使用个人账户付款金额为 187.34 万元。

  2、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23 年 8 月,公司已经停止使
用个人账户进行代收代付,全部个人银行账户中与公司相关的收入及支出均已纳入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核算,个人银行账户中余额已转回公司账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完成重新申报纳税,并补交了相关税款。

  同时,公司制定了《物资采购管理制度》《销售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内控制度,对资金收付的审批管理、公司账户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对公司账户及资金进行严格管控。

  3、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 中国检察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及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官网等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利用个人账户收付款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对个人卡代收代付的情况进行了整改,截至2023 年 8 月,公司已不存在使用个人卡收付款的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前述事项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上述行为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挂牌除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核同意外,公司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孙敏虎

  负责人:颜华荣                            张俊

                                            钟离心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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