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晓泽商贸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 年 5 月 8 日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2306856397L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新华
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 236 号 1 号楼 112 室
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
非专控通讯器材、电线电缆、电动工具、照相器材、健身器
材、音响设备、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建筑材料、厨卫用
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品)、酒店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办公用品、日
用品、百货、印刷机械、包装材料、工艺美术品、空调设备、
轴承、阀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机构股东出资结构:
序号 股东(出资人) 认缴资本(元) 实缴资本(元) 持股(出资)比例
1 刘新华 50,000,000 1,000,000 100.00%
合计 - 50,000,000 1,000,000 100.00%
私募股东备案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股东深圳国中中小企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基业协会基金备案编号 SR2284)为私募基金,其基金管理人深圳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0025)。
2、 特殊投资条款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特殊投资条款的签署情况
①2016 年 6 月,公司以增资方式引进中小企业基金、星河博文、安林珊、翔烽科技、铜陵精达
和泓鑫投资 6 名机构股东,自然人股东李显平、郭阳、梁昌勇和李凯与上述机构股东签署补充协议,其中涉及主要特殊投资条款如下:
序号 特殊条款 条款主要内容
回购 自然人股东李显平、郭阳、梁昌勇、李凯
主体
(1)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实现在境内资本市场(不
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
主要 简称“IPO”);
回购 (2)公司原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投资方隐瞒公司经营
情形 相关的重要信息,侵害投资方合法权益的;
(3)李显平离职或永久失去工作能力、或被发现有严重失职
或舞弊行为,并因此可能使合普动力经营瘫痪或不能达到经
营目标。
1、回购价格包括以下两部分之和:
1 股份回购 (1)投资方投资本金+投资本金×8%×投资方资金实际到位
之日至签署回购协议之日期间月份数/12(以下简称“投资期
间”)-投资期间公司所有已向投资方支付的股利,前述投资
本金=截止至回购协议生效之日投资方为届时所持有的公司
回购 股份而支付的成本价;
价格 (2)投资方的投资本金余额×10%×回购协议生效之日至回
购主体支付回购价款期间月份数/12,投资本金余额=投资本
金-回购主体累计已支付的回购价款(不包括利息);
2、其他条款
若收购日公司账面净资产×投资方签署回购协议之日所持公
司股权比例-投资期间所有已支付的股利高于上述条款约定
的回购价款,则回购价款以本条为准
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上市或被整体并购前,未经投资方同意,原
2 股权转让限制 股东不得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部分或全部公司股
权,或进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股权质押等任何其
他行为。本约定的转让股权包括但不限于以协议方式而不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转让。原股东保证,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公司章
程应根据本条的约定做出相应的规定
3 优先认购权 投资完成后公司 IPO 之前,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投资方有权按所
持股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
4 优先受让权 各方同意,投资完成后公司 IPO 之前,原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在
同等价格和条件下,投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完成后,非经投资方同意,公司不得引进
新的投资方。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的投资方的,应确保新投资方
的投资价格折合计算不得低于本合同投资方的投资价格。公司管理
层、业务骨干持股或股权激励不受本条限制,但须经投资方书面同
意;
(2)如新投资方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投资价格低于本
引进新投资方 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则回购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应将期间的
5 的限制 差价返还投资方,或由回购主体连带无偿转让所持公司的部分股权
给投资方,直至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方投资的价格相
同。投资方豁免前述补偿义务的除外;
(3)各方同意,投资完成后,如公司给予任何一个新引入的股东优
于本合同投资方享有的权利的,则本合同投资方将自动享有该等权
利。回购主体应将后续引入投资方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告知投资
方,并确保相关条件优于投资方合同权利时,投资方能自动享有相
关更优权利。
(1)公司清算时,各股东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但在投资方未收回
公司清算与补 投资成本前,回购主体获得的剩余财产须补偿投资方的投资成本与
6 偿 获得的清算财产的差额,以确保投资方收回投资成本;
(2)本协议各方确认并承诺,即使公示章程的约定与此条约定不一
致,以本条约定为准。
②2022 年 6 月,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引入广州正淳、薛绍波、陈学玲、胡爱华、李明和庄丽
君等新股东:
A、其中自然人股东李显平、郭阳、梁昌勇和李凯与广州正淳、薛绍波和陈学玲签署补充协议,其中涉及主要特殊投资条款如下:
序号 特殊条款 条款主要内容
回购 自然人股东李显平、郭阳、梁昌勇、李凯
主体
各方一致同意,若目标公司未能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顺利
主要 完成北京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回购 市(以目标公司股票上市时间为准)或目标公司在提交新三
情形 板挂牌/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A 股上市申请后又主动撤回或经
审核申请不通过的,投资方有权要求原股东回购其所持有的
1 股份回购 部分或全部标的股份
1、回购价格包括以下两部分之和:
(1)投资方投资本金+投资本金×8%×投资方资金实际到位
回购 之日至签署回购协议之日期间月份数/12(以下简称“投资期
价格 间”)-投资期间公司所有已向投资方支付的股利,前述投资
本金=截止至回购协议生效之日投资方为届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而支付的成本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