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2024年06月28日查看PDF原文
                              (2)投资方的投资本金余额×10%×回购协议生效之日至回


                              购主体支付回购价款期间月份数/12,投资本金余额=投资本

                              金-回购主体累计已支付的回购价款(不包括利息);

                              2、其他条款

                              若收购日公司账面净资产×投资方签署回购协议之日所持公

                              司股权比例-投资期间所有已支付的股利高于上述条款约定

                              的回购价款,则回购价款以本条为准

                        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上市或被整体并购前,未经投资方同意,原

                        股东不得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部分或全部公司股

    2    股权转让限制  权,或进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股权质押等任何其

                        他行为。本约定的转让股权包括但不限于以协议方式而不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转让。原股东保证,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公司章

                        程应根据本条的约定做出相应的规定

    3    优先认购权  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 IPO 之前,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投资方有权

                        按所持股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

    4    优先受让权  各方同意,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 IPO 之前,原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
                        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投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1)各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非经投资方同意,公司不得

                        引进新的投资方。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的投资方的,应确保新投

                        资方的投资价格折合计算不得低于本合同投资方的投资价格。公司

                        管理层、业务骨干持股或股权激励不受本条限制,但须经投资方书

                        面同意;

                        (2)如新投资方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投资价格低于本

          引进新投资方  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则回购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应将其间的

    5      的限制    差价返还投资方,或由回购主体连带无偿转让所持公司的部分股权

                        给投资方,直至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方投资的价格相

                        同。投资方豁免前述补偿义务的除外;

                        (3)各方同意,股份转让完成后,如公司给予任何一个新引入的股

                        东优于本合同投资方享有的权利的,则本合同投资方将自动享有该

                        等权利。回购主体应将后续引入投资方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告知

                        投资方,并确保相关条件优于投资方合同权利时,投资方能自动享

                        有相关更优权利。

                        (1)公司清算时,各股东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但在投资方未收回

          公司清算与补  投资成本前,回购主体获得的剩余财产须补偿投资方的投资成本与

    6        偿      获得的清算财产的差额,以确保投资方收回投资成本;

                        (2)本协议各方确认并承诺,即使公示章程的约定与此条约定不一

                        致,以本条约定为准。

  B、自然人股东李显平与胡爱华、庄丽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其中涉及主要特殊投资条款如下:

  序号    特殊条款                          条款主要内容

                        回购  自然人股东李显平

                        主体

                              各方一致确认,若目标公司未能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顺利完

                        主要  成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A 股上市(以目标公司股票上市时间为

    1      股份回购    回购  准)或目标公司在提交新三板挂牌/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A 股上

                        情形  市申请后又主动撤回或经审核申请不通过的,投资方有权要

                              求回购主体回购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标的股份

                        回购  回购价款计算方式为:投资方投资本金+投资本金*8%*投资

                        价格  方与回购主体股权转让履行完毕之日至双方签署回购协议之

                              日期间月份数÷12(以下简称“投资期间”)-投资期间公司


                              已向投资方支付的全部股利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上市或被整体并购前,未经投资方

                        同意,回购主体不得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

    2    股权转让限制  或全部公司股份,或进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股份

                        质押等任何其他行为。转让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以协议方式而不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转让。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至目标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A 股上市之

    3    优先认购权  前,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投资方有权按所持股比例享有优先

                        购买权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至目标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4    优先受让权  或 A 股上市之前,回购主体进行股份转让的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
                        投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1)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非经投资方同意,目标
                        公司不得引进新的投资方。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的投资方的,应

                        确保新投资方的投资价格折合计算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股份转让价

                        格。公司管理层、业务骨干持股或股权激励不受本条限制,但须经

                        投资方书面同意;

                        (2)如新投资方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投资价格低于本
          引进新投资方  协议的股份转让价格,则回购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应将其间的差

    5      的限制    价返还投资方,或由回购主体连带无偿转让所持公司的部分股份给

                        投资方,直至本协议的股份转让价格与新投资方投资的价格相同。

                        投资方豁免前述补偿义务的除外;

                        (3)各方同意,股份转让完成后,如公司给予任何一个新引入的股
                        东优于本合同投资方享有的权利的,则投资方将自动享有该等权利。
                        回购主体应将后续引入投资方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告知投资方,

                        并确保相关条件优于投资方合同权利时,投资方能自动享有相关更

                        优权利。

  C、自然人股东李显平、郭阳、梁昌勇和李凯与李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其中涉及主要特殊投资条款如下:

  序号    特殊条款                          条款主要内容

                        回购  自然人股东李显平、郭阳、梁昌勇、李凯

                        主体

                              各方一致确认,若目标公司未能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顺利完
                        主要  成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A 股上市(以目标公司股票上市时间为
                        回购  准)或目标公司在提交新三板挂牌/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A 股上
    1      股份回购    情形  市申请后又主动撤回或经审核申请不通过的,投资方有权要
                              求回购主体回购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标的股份

                              回购价款计算方式为:投资方投资本金+投资本金*8%*投资

                        回购  方与回购主体股权转让履行完毕之日至双方签署回购协议之
                        价格  日期间月份数÷12(以下简称“投资期间”)-投资期间公司

                              已向投资方支付的全部股利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上市或被整体并购前,未经投资方

                        同意,回购主体不得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部分或

    2    股权转让限制  全部公司股份,或进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质

                        押等任何其他行为。转让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以协议方式而不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转让。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至目标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A 股上市之

    3    优先认购权  前,目标公司进行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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